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03执1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星航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22857663E。
法定代表人:王艳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向利,女,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67988336H。
法定代表人:李军如,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安星航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100000元、工程款868146.92元、鉴定费20000元,并承担受理费15480元、执行费122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先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42000元,从2019年6月开始至2019年12月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2000元,2020年1月开始每月递增支付,截止2021年12月前全部支付完毕。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如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403执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建鹏
审判员 曹亚琦
审判员 张艳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赵奔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