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427号
申请人:西安星航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1号蔚蓝印象6幢2单元20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141号新亚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赵向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星航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星航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7231.2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了(2022)陕0103民初713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执行员 王 军
书记员 邹雨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