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星航化学建材有限公司

西安星航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执保4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星航化学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星航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西安星航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2)陕0402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029818.45元(开户行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XXXXXXX)。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西安星航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执行中,依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轮候冻结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029818.45元(开户行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XXXXXXX),已冻结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2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
现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陕0402执保45号案件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责任自负。
审判员  王喜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