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恒建监理有限公司

宁夏恒建监理有限公司、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202民初74号 原告:宁夏恒建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建设东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宁夏恒建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游艺东街永康北路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原告宁夏恒建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无法向被告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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