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执2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炎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瓦岗乡商贸街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天行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1号楼410-1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07913元及利息等。因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对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证券、住房公积金、机动车、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07913元及利息等尚未执行到位,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以上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说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