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113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炎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瓦岗乡商贸街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天行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1号楼410-1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河南炎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天行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炎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2民初794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天津天行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27556.98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天津天行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27556.98元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