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渝0113民初6238号
原告:重庆永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民主三村41栋4-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8784X3。
法定代表人:李庆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永,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14390A。
法定代表人:潘崇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永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解决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重庆永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为215万元了清本案,支付明细如下:1.2021年12月31日前,被告以位于巴南区××路××江凌云凌云峰二期房号为12-3-8-1建筑面积为121.15平方米的房屋作价1533855元抵给原告,若因被告原因导致前述房屋未能在前述期间内转移登记至原告指定的人员名下,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若因原告原因导致前述房屋未能在前述期间内转移登记至原告指定的人员名下,被告有权在应支付原告前述工程款中扣除5万元作为违约金。抵房未成功,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未能抵房对应的工程款;2.余欠工程款616145元,支付明细如下: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5万元,于7月31日前支付15万元,于8月31日前支付15万元,于9月30日前支付166145元;
二、若被告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前述余欠工程款616145元任一期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原告重庆永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视为前述余欠工程款616145元已全部到期,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就该款项申请执行,且被告还应以该部分工程款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标准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款止;
三、本案受理费146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永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缴纳本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衽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罗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