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苯特钢结构有限公司,重庆新富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6815号之一
原告:重庆永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民主三村41栋4—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8784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苯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同兴园区一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95854842D。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新富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科创中心1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ABN4FX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永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苯特钢结构有限公司、重庆新富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现原告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永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43.56元,减半收取计6171.78元,由原告重庆永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审 判 员 张 万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瞿 涛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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