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民初3404号之二
原告:珠海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北水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贺友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琛,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婷,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五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张佩良。
被告:罗作朋,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洛溪新城如意花园一街1栋之二102房。公民身份号码:44142519620319137X。
原告珠海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罗作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6元,由原告珠海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周文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维维
书 记 员 陈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