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72民初985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3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军,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军,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丽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工业园区北环路南、文昌路西(0)。
法定代表人:苏延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江苏日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友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朱坝嘉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袁开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江苏苏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五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张佩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汝良,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蒋树江,男,汉族,1978年5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第三人:缪冬,男,汉族,1974年12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如东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丽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友信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蒋树江、缪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78元,减半收取2443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潘军锋
审 判 员 崔宵焰
审 判 员 徐 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嵇钰涵
书 记 员 汪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