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72民初226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娜、杜作家,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1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五大街33号。
原告**诉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46.0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88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娜
人民陪审员 姜 云
人民陪审员 王剑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林 丹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72民初226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娜、杜作家,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1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五大街33号。
原告**诉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46.0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88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娜
人民陪审员 姜 云
人民陪审员 王剑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