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6民初14392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五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12号A2栋11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