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6民初14392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五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12号A2栋11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