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千鹏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河南某某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民申1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4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5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9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200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法定代理人:**,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原某,男,200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法定代理人:**,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朝歌路与淇水大道交叉口(莲鹤大厦17楼1702室)。法定代表人:王呈良,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住所地鹤壁市大胡东六矿工业广场。代表人:肖长河,该矿矿长。再审申请人***、***、**、***、***、原某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以下简称鹤煤六矿)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0603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0603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改判三被申请人连带赔偿六再审申请人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1,895元;2.本案一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遗漏了赔偿责任主体,鹤煤六矿在与**公司签订涉案工程承包合同书以及补充协议时没有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成为赔偿主体和**公司以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案由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基础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一审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认定各方责任正确,但原文革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等同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所指的过错,更不能将其因果关系的大小作为认定雇主与雇员各自过错的依据,一审法院机械引用鉴定意见作为认定雇主雇员过错程度的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鹤煤六矿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再审事由,本案证据并不能认定鹤煤六矿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将涉案工程交由***施工,故原审对再审申请人主张鹤煤六矿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2.关于***、**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原审结合原文革患高血压2年、血压控制差的情况,结合鉴定意见中载明的2019年3月26日交通事故对其死亡具有轻微作用认定***、**公司对六再审申请人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郭超审判员魏晓华审判员翁仙峰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赵敏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豫06民申1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4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5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9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200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法定代理人:**,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原某,男,200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法定代理人:**,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朝歌路与淇水大道交叉口(莲鹤大厦17楼1702室)。法定代表人:王呈良,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住所地鹤壁市大胡东六矿工业广场。代表人:肖长河,该矿矿长。再审申请人***、***、**、***、***、原某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以下简称鹤煤六矿)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0603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0603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改判三被申请人连带赔偿六再审申请人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1,895元;2.本案一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遗漏了赔偿责任主体,鹤煤六矿在与**公司签订涉案工程承包合同书以及补充协议时没有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成为赔偿主体和**公司以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案由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基础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一审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认定各方责任正确,但原文革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等同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所指的过错,更不能将其因果关系的大小作为认定雇主与雇员各自过错的依据,一审法院机械引用鉴定意见作为认定雇主雇员过错程度的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鹤煤六矿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再审事由,本案证据并不能认定鹤煤六矿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将涉案工程交由***施工,故原审对再审申请人主张鹤煤六矿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2.关于***、**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原审结合原文革患高血压2年、血压控制差的情况,结合鉴定意见中载明的2019年3月26日交通事故对其死亡具有轻微作用认定***、**公司对六再审申请人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郭超审判员魏晓华审判员翁仙峰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