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千鹏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6民辖275号
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
代表人:夏天中,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告:***,女,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告:河南千鹏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朝歌路与淇水大道交叉口(莲鹤大厦17楼17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增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期限内利率为月息8.7‰,逾期利率为月息13.05‰。被告河南千鹏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该合同债务提供保证。被告***与被告**增系夫妻。现因被告**增未依约还款付息,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并偿付利息及罚息,直至本清息止;2.被告河南千鹏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千鹏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