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3390河南亿力电气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3390号
原告:河南亿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荣阳市广武镇董庄4号厂房北一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亮,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街道安楼。
法定代表人:余坤,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亿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河南亿力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亦未提供减、缓、免缴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亿力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友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张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