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1551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3月7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男,汉族,1978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原告:位月华,女,汉族,1980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张天虎,男,汉族,1992年3月30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张小娟,男,汉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闫忠孝,男,汉族,1992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原告:张根柱,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李守建,男,汉族,1980年12月27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市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街道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58388089L。
法定代表人:余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0年8月20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位月华、张天虎、张小娟、闫忠孝、张根柱、李守建诉被告驻马店市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位月华、张天虎、张小娟、闫忠孝、张根柱、李守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位月华、张天虎、张小娟、闫忠孝、张根柱、李守建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位月华、张天虎、张小娟、闫忠孝、张根柱、李守建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位月华、张天虎、张小娟、闫忠孝、张根柱、李守建负担。
审判员 殷长河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