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博海建设有限公司

海盐县通元戴永明土石方工程队、嘉兴博海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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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海 盐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浙0424民初636号  
原告:海盐县通元戴永明土石方工程队。住所地:海盐县通元镇通元村石桥头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4MA2BC6CGX1。
经营者:戴永明,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通元镇通元村石桥头4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7012301611。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良、张子熠,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博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通元镇环城北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336882166E。
法定代表人:浦钲昀。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通元戴永明土石方工程队诉被告嘉兴博海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嘉兴博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海盐县通元戴永明土石方工程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盐县通元戴永明土石方工程队撤回对被告嘉兴博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62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82元,由原告海盐县通元戴永明土石方工程队负担。
审 判 员 谈其竞
二○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沈寅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