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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11民初3134号
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宇锋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奥星路2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11MA29G3J217。
经营者:赵青,女,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奥星路宇隆嘉苑5幢1401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沁梅,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博海建设有限公司海盐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盐经济开发区)嘉兴临港两创中心产业园23幢30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JE1PB6K。
负责人:韩敏。
被告:嘉兴博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海盐县通远镇环城北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336882166E。
法定代表人:浦世民。
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宇锋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嘉兴博海建设有限公司海盐经济开发区分公司、嘉兴博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宇锋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宇锋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宇锋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宇锋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诸葛剑虹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晓芬
书记员阮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