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722执恢4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6年11月6日出生,住浦城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住浦城县。
被执行人:福建大唐天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梦笔大道**(名桂首府)**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MA2YYJ9Q9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722民初2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5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申报财产,另本院还多次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5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2019)闽0722民初25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闽0722执恢4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晓华
审判员 占建平
审判员 季 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