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1民初1508号
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鑫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城郊镇香铺村外南源小组大梗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093403510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大唐天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浦城县梦笔大道180号(名桂首府)1栋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MAZYYJ9Q9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鑫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大唐天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福建省邵武市鑫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邵武市鑫闽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福建省邵武市鑫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6元,减半收取2683元,由福建省邵武市鑫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