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万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贾为国,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苑小区73号楼综合服务大楼3层。
法定代表人边胜宅,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0637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上诉称,本案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因被告住所地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所以本案应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河北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行为地在河北省武安市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武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