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万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承德卓筑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北万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6财保37号

申请人:***筑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白塔村唐树沟大桥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MA0841NW73。

法定代表人:陆明,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万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苑小区73号楼综合服务大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196972D。

法定代表人:边胜宅,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筑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万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400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北万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400000.00元,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移支付,保全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月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睿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