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万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826执115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北万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苑小区73号综合服务大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196972-7。
法定代表人:边胜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万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冀08民终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本院采取如下强制性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标的款134895.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并于立案受理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书》;
二、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息红利、车辆、理财型保险、不动产,查询到河北万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存款123200.00元,本案已扣划并向申请人发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对被执行人提起传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公积金、理财型保险,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五、经本院强制执行,未能将标的款执行到位,尚未到位金额为11695.00元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223.00元;
六、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维护,但是胜诉权益的实现依赖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本院强制执行,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峰
审判员  张伟宁
审判员  任宝金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贾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