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181执3410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宏禄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平北镇吕泉子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3308227260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万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苑小区73号楼综合服务大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1969727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承德宏禄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万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豫0181民初37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万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单位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