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康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浩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01民初532号 原告:内蒙古**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世纪六路万豪名园A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浩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镇下村10号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珠海浩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智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浩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互联网远程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内蒙古**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化管理系统二期委托开发合同》(以下简称《信息化二期开发合同》)并终止合同的履行;2.判令浩智公司向**公司移交已完成信息化管理系统二期的全部技术成果;3.判令浩智公司向**公司支付违约金80964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浩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7年11月17日签订了《信息化二期开发合同》,**公司委托浩智公司负责信息化管理系统二期的开发项目,协议约定:项目总价为2698800元,浩智公司应在项目成果交付安装完毕且测试结果满足要求后,进入一个月试运行期,试运行结束后进入正式运行,正式运行6周内对项目进行验收,按《项目进度表》计划该项目应于2018年8月31日完成验收,**公司按照工程进度向浩智公司进行支付费用。合同履行期间,项目进度滞后严重,自2017年11月12日至2018年3月31日交付部分模块后,浩智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公司业务完全停滞,根本无力完成后续工作。但**公司为使前期投入可正常运行,不得不多次要求浩智公司完成剩余项目,经双方在《合同完成情况》汇总表上确认,浩智公司至今仍有约一半工作未完成,导致该项目无法进行试运行,更无法进行正式运行及验收,至今无法正常使用,合同目的根本不可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五百六十五、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终止履行合同,并要求浩智公司按照合同2.1的规定向**公司交付已完成的全部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源代码、安装盘、技术文档、用户指南、操作手册、安装指南和测试报告等。浩智公司拖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9.1.2约定“若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试运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进度款1%的违约金”。按照上述约定,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一个模块交付之日(2018年6月30日)起算浩智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共计1781208元(截止2021年1月12日),但考虑到违约金的性质主要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公司主动调整违约金,按照实际损失的30%即合同总价款2698800元的30%计算主张违约金,金额为809640元。综上所述,浩智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公司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浩智公司辩称,一、浩智公司与**公司从一期开发一直合作愉快,二期合同在开发的末期由于**公司组织架构的变化导致浩智公司之前的调研和后期开发确认严重滞后,所以真实的责任在**公司;二、在系统开发上线环节,所有的开发环境都是在**公司指定的服务器上开发完成,也就是说所有的开发成果是实时交付的,开发成果都在**公司指定的服务器上保存锁定,不存在开发成果未交付的情况。当然浩智公司有备份,如果**公司需要,浩智公司随时可以再次交付;三、对于**公司提出的赔偿违约金不认可,因为开发延期未验收的责任是**公司,不在浩智公司。但是有一个实际情况,在后期未开发的合同内容中,浩智公司2019年二季度后确实没有能力再开发完成,此情况与**公司沟通过,浩智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在2019年上半年亲自去**公司希望推动进程,但是**公司当时内部组织架构调整导致推进困难,对于开发的需求也变的十分的不清晰,后来浩智公司由于股东纠纷,导致经营暂停。浩智公司与**公司沟通就系统开发委托给其他有能力开发的公司,但是**公司没有答应。综上所述,浩智公司没有存在未交付开发成果的情况,也没有存在其他的违约情形,同意终止合同并再次交付技术成果,希望法院驳回**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公司提交的《信息化二期开发合同》《信息化系统二期合同完成情况》《收据》《催告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浩智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7年11月17日,**公司(甲方)与浩智公司(乙方)签订《信息化二期开发合同》,合同约定:1.第1条项目概况,**公司委托浩智公司开发信息化管理系统二期,项目内容详见《项目需求说明书》,在合同签订后,甲方可以提出需求变更。2.第2条进度安排和交付,乙方应按《项目进度表》中所列计划完成,并交付项目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源代码、安装盘、技术文档、用户指南、操作手册、安装指南和测试报告等。3.第3条合同价格,合同价款为2698800元(含税),具体价格构成见《分项价格表》,上述价格为交付成果固定价格,包括合同履行需要的所有费用。合同签订7天后付款20%,即539760元;完成《项目进度表》中2017年11月12日内容并上线后7日内付款20%,即539760元;完成《项目进度表》中2017年11月30日内容并上线完成使用手册后7日内付款10%,即269880元;完成《项目进度表》中2017年12月31日内容并上线完成使用手册后7日内付款10%,即269880元;完成《项目进度表》中2018年1月31日内容并上线完成使用手册后7日内付款5%,即134940元;完成《项目进度表》中2018年3月31日内容并上线完成使用手册后7日内付款5%,即134940元;完成《项目进度表》中2018年4月30日内容并上线完成使用手册后7日内付款5%,即134940元;完成《项目进度表》中2018年5月31日内容并上线完成使用手册后7日内付款5%,即134940元;完成《项目进度表》中2018年6月30日内容并上线完成使用手册后7日内付款5%,即134940元;交付《项目需求说明书》全部模块并经双方共同验收签署《项目验收报告》后7日内付款10%,即269880元;质保期结束后支付尾款5%,即134940元。4.第4条双方权利义务,全部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乙方保证交付成果是完整的、成熟的,并在性能、质量和设计方面满足可靠和高效运行与方便维护的要求。5.第5条安装、测试、试运行及验收,乙方应对项目交付成果的安装、测试和性能及合同中约定的质量、安全和各项保证值负全部责任。项目交付成果安装完毕后,乙方应负责调试。甲方在乙方的协助下进行测试和验证。若项目的测试结果满足合同及技术文件的所有要求,则项目进入一个月的试运行期。6.第9条违约责任,乙方未按照项目开发进度表约定时间履行合同的,每迟延1日向甲方支付进度款0.1%的违约金。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的,乙方工作期限可以相应顺延。如果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每迟延1日向甲方支付进度款0.1%的违约金。 (二)《项目需求说明书》载明共计开发17个系统,需要开发的系统包括:1.考试考级系统,该系统包括(1)题库管理、(2)试卷信息管理、(3)在线监考、(4)阅卷管理、(5)在线考试管理、(6)考试成绩管理6个子模块;2.车辆管理系统,该系统包括(1)车辆位置查询、(2)行车记录回放、(3)车辆行车记录、(4)异常情况分析、(5)车载GPS系统接入、(6)车辆乘车人行车记录手机端、(7)行车申请、(8)车辆统计、(9)车辆提醒、(10)车辆管理、(11)车辆调配、(12)车辆费用报销12个子模块;3.智能视频监控(包括移动终端APP),该系统包括(1)实事监视和控制、(2)视频存储和回放、(3)移送视频监控、(4)接口系统、(5)视频检查功能、(6)视频设备调拨6个子模块;4.人事管理系统,该系统包括(1)工资管理、(2)月绩效考核、(3)人事档案管理、(4)人员调拨、调动、新入职处室人员安排、(5)人员考勤、(6)出勤统计、(7)人员档案、(8)项目人员一览表、(9)人员查询统计、(10)职称证书提醒、(11)资质证书提醒、(12)同业指标12个子模块;5.党务管理系统,该系统包括(1)工会活动、(2)党务发文流程、(3)处室报送信息、(4)问卷调查系统、(5)干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6)党员分布系统、(7)党员季度之星评选、(8)党建督办流程、(9)展示和数据对接9个子模块;6.智能方案审查系统,该系统包括(1)审查资源库、(2)审查文件记录、(3)审查结果、(4)专家库4个子模块;7.工程造价管理系统,该系统包括(1)资源管理、(2)预算导入、(3)工程变更、(4)工程核算、(5)系统接口5个子模块;8.微信平台,该平台包括(1)微网站、(2)系统接口、(3)公司网站优化3个子模块;9.物资管理系统;10.工程现场管理系统,该系统包括(1)工程管理平台(该平台包含36个小模块)、(2)设计监理(该平台包含10个小模块)、(3)质量评价系统3个子模块;11.路径规划与导航系统;12.综合查询系统;13.**云之道;14.平台升级调整,该部分包括(1)智能办公平台(该平台包含22个小模块升级开发)、(2)移动办公平台(该平台包含5个小模块升级开发)2个子模块的升级开发;15.离线客户端;16.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该系统包括(1)档案管理、(2)档案电子保管、(3)开发利用电子档案、(4)电子档案统计、(5)电子库房管理、(6)电子档案设置6个子模块;17.报表管理系统,该系统包括6个统计报表子模块。 (三)《项目进度表》载明,2017年11月12日完成的系统为考评考级系统、智能办公平台升级调整、移动办公平台3个小模块、人事管理系统(不包括月绩效考核子模块)、车辆管理系统、路径规划与导航系统、**云之道6个系统;2017年11月19日完成的系统为;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的系统为工程管理系统中工程管理平台模块、智能视频监控、综合查询系统、党务管理系统、移动办公平台现场管理模块;2017年12月31日完成的系统为电子档案系统、移动办公平台离线客户端模块;2018年1月31日完成的系统为物资管理系统;2018年3月31日完成的系统为报表管理系统、工程管理系统中设计监理模块;2018年4月30日完成的系统为工程管理系统中质量评价系统模块;2018年5月31日完成的系统为智能方案审查系统;2018年6月30日完成的系统为工程造价管理系统。 (四)《分项价格表》载明,系统开发费用2406300元,系统实施费用292500元,共计2698800元。**公司提交的报销单载明,2018年5月8日支付浩智公司开发费用1349400元。 (五)2018年10月22日,**公司向浩智公司发函告知不同意浩智公司变更工期;2018年11月13日、11月30日与12月5日、2019年1月3日,**公司四次函告浩智公司,告知工程未完成的模块占46%,要求浩智公司董事长到**公司商谈相关事宜。2019年1月8日,浩智公司董事长**到**公司,双方签订了《信息化系统二期合同完成情况》。双方确认考试考级系统、平台升级调整中智能办公平台、微信平台、综合查询系统、路径规划与导航系统、**云之道已经依约开发完毕并交付使用;确认工程管理系统中质量评价系统与工程造价管理系统取消开发;确认工程管理系统中设计监理模块明确需求后30工作日完成交付,需求于2018年12月21日确认;确认人事管理系统(8个子模块未完成验收)、智能视频监控系统(3个子模块未完成验收)、党务管理系统(6个子模块未完成验收)、车辆管理系统(7个子模块未完成验收)、电子档案管理系统(6个子模块均未完成验收)、工程管理系统中工程管理平台(19个小模块未完成验收)、平台升级调整中移动办公平台(3个子模块未完成验收)、物资管理系统(5个子模块未完成验收)、报表管理系统(1个子模块未完成验收)部分子模块交付使用并完成验收,部分子模块因未明确需求、部门职责变动修改需求或需求取消而未完成开发,部分子模块因**公司测试存在功能问题或未交付而未完成验收。 (六)2019年1月17日和1月24日,**公司两次函告浩智公司,要求交付已完成软件开发模块的源代码,要求明确剩余开发工作方案,并要求浩智公司回函确认是否可以完成剩余开发工作。浩智公司称源代码等技术成果已经保存在**公司服务器,但**公司不予认可,浩智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定。庭后,双方当事人与2021年9月-10月自行对软件成果进行了交付核验,**公司自认浩智公司已向其交付软件源代码和使用手册,安装盘、用户指南等其他内容未交付。 (七)双方均认可自2019年1月8日后,未就软件开发事宜再行协商确认。至2019年二季度浩智公司内部发生纠纷,无能力完成开发,浩智公司与**公司协商转委托其他软件公司完成开发,**公司予以拒绝。浩智公司与2021年7月29日庭审时,表示同意解除案涉合同。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公司主***公司移交已开发完成软件技术成果,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案涉合同违约责任如何认定,**公司主***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 (一)关于**公司主***公司移交已开发完成软件技术成果,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问题。1.双方于2017年11月17日订立的《信息化二期开发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应依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公司主张解除该合同,本案庭审时,浩智公司亦愿意解除该合同,故本院认定该合同2021年7月29日解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依据该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浩智公司应当向**公司交付已开发软件的源代码、安装盘、技术文档、用户指南、操作手册、安装指南和测试报告。目前,浩智公司仅交付了源代码和使用手册,其他内容未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本案中,**公司主***公司履行的合同内容为交付技术成果,技术成果需要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完成,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债务,故对于其要求继续履行交付安装盘、技术文档、用户指南、安装指南和测试报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案涉合同违约责任如何认定,**公司主***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确认浩智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54%的软件模块开发,尚有46%的模块未通过验收或未完成开发,且已完成的软件模块尚有安装盘、安装指南等内容未交付,浩智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本案中,由**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未完成开发的部分模块中,包含了**公司需求变更、需求待明确、要求取消开发等原因,故**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存在违约行为。**公司主张全部违约责任均由浩智公司承担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虽然浩智公司的违约责任明显较大,但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对软件模块不能完成开发均有过错,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浩智公司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本院酌情减少。结合双方软件开发合同的约定内容的履行情况、已完成软件模块源代码已交付的事实、双方对于未完成部分过错程度等内容,本院酌定浩智公司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内蒙古**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珠海浩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7日签订的《内蒙古**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化管理系统二期委托开发合同》,于2021年7月29日解除; 二、珠海浩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内蒙古**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三、驳回内蒙古**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96.4元,由内蒙古**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00元,由珠海浩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89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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