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5448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华德润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7层8号。
法定代表人:王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筱萍,成都市金牛区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华,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彭越岚,女,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四川省华德润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彭越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向四川省华德润润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四川省华德润润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缴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华德润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四川省华德润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敏
人民陪审员 张荣
人民陪审员 张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