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德润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执监1号
申诉人(第三人):***,男,汉族,1956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振宇,四川冠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第三人):**,男,汉族,1996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申诉人(第三人):***,男,汉族,1967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
申请执行人(异议申请人):周建军,男,汉族,1967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申请执行人(异议申请人):旌阳区祥和建材租赁经营部,住四川省德阳恒大五金机电汽配城18栋3号。
经营者:徐义金,男,汉族,1967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代义,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陶,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华德润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1栋1单元12层1207号。
法定代表人:夏一峰,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川0683执异3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周建军、旌阳区祥和建材租赁经营部(以下简称祥和经营部)与四川省华德润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德润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理,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川0683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华德润润公司支付周建军、祥和经营部货款23万元。2018年1月29日,周建军、祥和经营部依据该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川0683执188号,后因被执行人华德润润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7月2日,周建军、祥和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本院在异议审查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交的从网上打印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资料进行审查,查明华德润润公司成立于1995年,期间华德润润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经过多次变化,2016年6月3日华德润润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公司注册资本为10130万元,其中**认缴出资167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17年3月16日,***认缴出资7833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17年3月16日,***认缴出资627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16年5月30日。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川0683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6月3日后,华德润润公司的股东又经过了多次变更,2017年3月17日变更为***、**、***,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24年9月26日。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一审判决后华德润润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时间已经期满,未足额出资并延长认缴出资时间,申请人周建军、祥和经营部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川0683执异32号执行裁定,裁定追加***、**、***为(2018)川0683执18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因无法联系上***、**、***,依法对三人进行了公告送达,法定期限内,***、**、***并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021年8月11日,周建军、祥和经营部依据(2020)川0683执异32号执行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川0683执恢176号,***、**、***被列入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对三人采取查封、冻结、限制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
申诉人***、**、***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683执异32号执行裁定。申诉理由: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在审查周建军、祥和经营部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一案中,法院系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传票和裁定书,***、**、***实际没有收到传票,没有出庭提供证据,致使该案误判。另被执行人华德润润公司的曾用名为四川省大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130万元,在2012年11月12日已经全部实缴到位,并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载明:“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300万元,已经四川荣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由该所于2008年12月8日出具了川荣盛会验字第[2008]79号验资报告。”截止2012年11月21日止,连同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4830万元,贵公司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130万元,累计实收资本人民币10130万元(大写壹亿零壹佰叁拾万元整),实收资本为变更后注册资本的100%。全体股东累计以货币出资10130万元,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100%。因此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股东已经实缴出资,没有再对公司发生的对外债务承担补足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不得将已实缴出资的公司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周建军、祥和经营部称,三名股东应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三位申诉人声称自己较为困难,那他们是如何成为股东的,购买股权的钱来自于哪里?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执行人华德润润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向本院提交了华德润润公司的出资证明查询材料及武侯冒受字[2020]第00945号撤销公司登记(备案)受理通知书,以证明其成为公司股东是被他人冒用了身份信息造成的,其已经就身份被冒用的事向主管部门申请了撤销,其他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依职权向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调取了华德润润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材料及出资证明材料,查明了华德润润公司的以下情况:
一、1995年11月5日,四川崇州市大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立,2016年11月该公司变更为四川省华德润润建设有限公司。1995年四川崇州市大昌建筑安状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股东及各自的出资额分别是:1.四川天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出资额为80万元人民币;2.成都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额为80万人民币;3.彭越岚,出资额为170万元;4.刘先群,出资额为100万人民币元;5.邓加才,出资额为人民币70万元元,总出资额为500万元人民币。1995年10月25日崇州市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确认公司投入资本为500万元,其中现金为120万元,财产38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280万元)。
二、2000年4月14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加至1500万元。变更后的股东及各股东的出资额分别为:1.四川天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出资额为430万元元人民币;2.成都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额为430万元人民币;3.彭越岚,出资470万元;4.刘先群,出资100万元;5.邓加才,出资70万元。四川武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川武会事验(2000)第168号验资报告证明上述增资均已实缴。
三、2003年12月5日,公司股东会议同意刘先群,邓加才两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彭文彩,二人退出公司。
四、2003年12月6日,公司股东会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500万元增资至2300万元。变更后的股东及各股东的出资额分别为:1.王小明出资300万元;2.彭文彩340万元;3.彭越岚800万元;4.四川天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为430万元;2.成都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430万元。2003年12月11日,四川武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川武会验(2002)276号验资报告证明上述增资均已实缴。
五、2008年12月8日,公司股东会决定将股东进行变更,并将注册资本增加至5300万元。变更后的股东及出资额为:1.彭越岚3630万元;2.彭文彩340万元;3.王小明300万元;4蒲莉200万元;5.胡光宝830万元。四川荣盛会计事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川荣盛会验字第[2008]79号验资报告证明截止2008年12月8日,公司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5300万元,实收资本为5300万元。
六、2009年,公司股东进行了变更,但注册资本未变化,变更后的股东及出资情况为:1.彭越岚927万元;2.胡光宝830万元;3.王小明300万元;4蒲莉200万元;5.成都天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073万元;6.崇州天祥实业有限公司630万元;7.彭文彩340万元。
七、2010年7月,公司股东变更,但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变更后的股东及出资情况为:1.彭越岚927万元;2.胡光宝830万元;3.王小明300万元;4蒲莉200万元;5.成都亮点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2073万元;6.成都炽热拆迁监理有限责任公司630万元。
八、2012年6月,公司股东进行变更,但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2012年11月21日,经公司股东会决定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300万元增至10130万元,新增部分由彭越岚新投入4830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川六信会事司验(2012)第L130号验资报告证明该资金为实缴,截止2012年11月21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130万元,累计实收资本为10130万元。
九、2016年5月30日,公司进行了股东变更,但公司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变更后的股东及出资额为:1.***7833万元;2.**1670万元;3.***627万元。变更后公司的总注册资本仍为10130万元,
十、2016年11月18日,公司股东会决定将公司名称由四川崇州市大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省华德润润建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未变。截止2022年4月25日,公司注册资本仍为1013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能证明四川省华德润润建设有限公司从其前身四川崇州市大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立至今,期间公司的股东、注册资本及公司名称都发生了变更,但公司截止2012年11月12日已完成注册资本10130万元的实缴,且在2012年11月12日后公司的注册资本未再发生过变动,公司股东不存在有认缴而未实缴的注册资本。本院(2020)川0683执异32号执行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而裁定***、**、***三名股东为(2018)川0683执188号案的被执行人,是因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为网页打印件,信息不够详细准确,造成本院在执行异议案件审查中未能查清楚事实。现有证据能证实四川省华德润润建设有限公司的所有注册资本均已实缴到位,股东不存在有应缴而未缴的出资。同时本院(2020)川0683执异32号执行裁定书因无法联系到***、**、***而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三人直到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才知道自己已成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未能及时有效地主张各自的诉讼权利并非三人本身过错造成,三人请求撤销本院(2020)川0683执异32号执行裁定的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0)川0683执异32号执行裁定。
审判长  胡万兴
审判员  叶莉君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