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德润润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华德润润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执1364号
移送执行部门:崇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四川省华德润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王蓉,职务不明。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华德润润建设有限公司退诉讼费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四川省华德润润建设有限公司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债权、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华德润润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据本院(2020)川0184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的标的为诉讼费64,328元,经本次执行,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合议庭审核并经批准,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文军
审 判 员 陈 琳
审 判 员 毛德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琪
书 记 员 张靖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