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执1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华德润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王蓉,职务不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华德润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经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债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川0184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7,504,744.19元,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64,924元未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陈 琳
审 判 员 毛德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琪
书 记 员 吴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