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研中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建研中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邦蓝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6民初100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宛酒店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金丰公寓4号楼底商1-2层。
法定代表人:王聚范,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更,天津人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天津人众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建研中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机场东路6号院7号楼3层319。
法定代表人:林长青,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亚辉,北京元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邦蓝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村东(联航大厦)1-506号。
法定代表人:琚晓其,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亚辉,北京元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宛酒店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诉北京建研中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邦蓝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津0106民初10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研中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23872.95元。中宛酒店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宛酒店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建研中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23872.9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宝新
审 判 员  周 洁
人民陪审员  李艳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