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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1民初3543号
原告:**中,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北京兴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北村团警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699110336。
法定代表人:程小匣。
被告:北京建研中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机场东路6号院7号楼3层3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64639544C。
法定代表人:林长青。
被告:大地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住所地玉环市楚门镇环保中路255号(印象广场4楼40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MA2HJNQ83D。
法定代表人:刘超。
原告**中与被告北京兴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研中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大地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中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4元,减半收取为232元,由原告**中负担。
审判员陈巧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赵蒙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