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研中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内蒙古远拓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0621民初1285号
原告:内蒙古远拓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MA0NKGBP5B,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南黄草洼村。
法定代表人:崔世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根栓,内蒙古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装修工人,住江苏省句容市。
被告:***,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技术员,住江苏省句容市。
委托代理人:陈曦,北京静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学荣,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北京建研中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64639544C,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机场东路6号院7号楼3层319。
法定代表人:林长青,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曦,北京静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蒙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MA0N0D9K48,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经济开发区三福线南,铝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华桂林,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昊阳,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蒙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委托代理人:武星宇,男,199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蒙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
原告内蒙古远拓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拓幕墙公司)诉被告***、***、詹学荣、北京建研中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研公司)、鄂尔多斯市蒙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泰铝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远拓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世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根栓、被告***、被告***及北京建研中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曦、詹学荣、鄂尔多斯市蒙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昊阳、武星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拓幕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给付原告施工款人民币152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给付原告未付款项的利息6827(金额按152000元计算,时间从2020年1月23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年利率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3、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给付原告未
付款项的利息(金额按152000元计算,时间从起诉之次日起算至四被告给付原告152000元之日止,年利率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依法判决被告五在欠付被告四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1至3项诉讼请求承担责任;5.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合伙承包工程,挂靠被告四经营(起诉前被告四陈述),2018年被告四与被告五签订了《鄂尔多斯市蒙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蒙泰铝业公司酒店1-2层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为:被告四承包了被告五鄂尔多斯市蒙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酒店1-2层装修工程,工程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工程范围为:鄂尔多斯市蒙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酒店1-2层装修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合同总价为7380000元,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原告(乙方)于2018年10月4日与***(甲方)签订了《合同书》,内容为***将内蒙古蒙秦铝业酒店1-2层装修发包给原告施工。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经济开发区三垧梁工业园区,承包范围:肯德基门制作安装,工程价款:单价为:每平方米600元,总工程款为18780元,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式:签订合同付30%,材料到场后,经甲方(***)验收确认付至85%,余款15%等完工结算。2018年11月11日,***(甲方)和原告(乙方)签订了《合同书》,内容为原告承包***内蒙古蒙秦铝业酒店1-2层装修。工程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经济开发区三垧梁工业园区。承包范围:卫生间玻璃隔断制作安装及玫瑰金不锈钢夹胶钢化玻璃隔断制作安装。合同价款:卫生间玻璃隔断制作安装114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340元。玫瑰金不锈钢夹胶钢化玻璃隔断制作安装46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370元,总工程款为55780元。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式:签订合同付30%,材料到场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95%,扣留5%质保金,质保期满
十个工作日内付清质保金,质保期为2年。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工程量,2020年1月23日,***签署了《包头材料商(小崔)》的工程价款确认单,对工程内容进行了确认,合计价款472660.8714元,已付工程款32万元,剩余15.2万元未付。该工程于2019年7月1日完工,并交付了发包方使用。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挂靠被告四承包工程,四被告应当共同对原告承担责任,被告五作为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认可我承担工程款的责任,对我欠付工程款数额不认可,但我欠原告多少钱我不清楚。
被告***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签字是职务行为,***和原告签订的合同里面的55780元已经给付完毕。
被告詹学荣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是给***打工的,我也没有和原告签订过任何协议,因此我不承担责任。我觉得原告告我没有任何依据。
被告北京建研公司辩称,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原告应该向他的合同主体索要款项,我公司不是合同一方所以不应该承担付款义务。
被告蒙泰铝业公司辩称,一、我公司已经不欠北京中天公司工程款,本工程系北京建研公司承继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工程继续施工的,在进行工程量审定时存在大量无法核算的项目,因此我公司至今未完成决算,但经我公司概算,我公司已不欠北京建研公司工程款。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主体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
责任。”在本工程中,我公司为发包人,北京建研公司是承包人,但原告不是实际施工人,北京建研公司从未将工程分包给原告,和原告亦没有任何协议,原告与被告一***和被告二***签订的施工合同与该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主体和法律关系不符,因此原告起诉我公司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再根据《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条“对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与发包人、承包人均没有建立合同关系,所以原告无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向我公司主张权利。综上,我公司没有欠付工程款,且原告诉讼请求主体错误,我公司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性质应当以实际履行的情况进行定性。该合同中乙方的主要履行义务是加工、安装,系典型的承揽合同,原告因此不能依据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的解释向我公司主张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4日,远拓幕墙公司(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书》,约定远拓幕墙公司向***承包内蒙古蒙泰铝业酒店1-2层装修工程肯德基门制作安装(玻璃采用10mm钢化玻璃、门框料采用2mm厚铝材,门扇采用3mm厚铝型材差为±
0.02mm,装饰盖采用不锈钢静电喷涂灰色),合同总价款为18780元,签订合同付30%,材料到场后经甲方验收确认付至85%,余款15%等完工结算。工程完工验收后(以甲方出具的验收文件为准),乙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送竣工结算单,经双方核对无误后五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工程款的95%,扣留5%质保金,质保期满十个工作日内付清质保金,质保期为2年(除玻璃以外),无税金等内容。2018年11月11日,***(甲方)与远拓幕墙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书》,约定远拓幕墙公司向***承包内蒙古蒙泰铝业酒店1-2层装修工程卫生间玻璃隔断制作安装(玻璃采用10mm钢化玻璃、门夹采用星亚达、方形亮面拉丝不锈钢拉手)及玫瑰金不锈钢夹胶钢化玻璃隔断制作安装(12mm厚6+6夹胶钢化、玫瑰金不锈钢套、皇冠地弹簧、玫瑰金不锈钢拉手、不锈钢锁),总价款为55780元,签订合同付30%,材料到场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5%,扣留5%质保金,质保期满十个工作日内付清质保金,质保期为2年(质保报五金件),无税金等内容。签订合同后,原告远拓幕墙公司开始施工。原告与***均认可工程验收日期为2019年7月1日。2021年1月23日,***向远拓幕墙公司出具结算单,结算单中虽然书写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1月23日,但原告与***均认可实际出具日期为2021年1月23日。该结算单包括***、***分别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在结算单下方***标注已付工程款320000元,剩余152000元未付,***在结算单下方签字。原告对已付工程款320000元无异议,其中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7月26日,詹学荣向原告转账121000元,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7月21日,***向原告转账159000元,其余为***付款。另外,***于2021年4月18日向原告付款20000元,未包含在已付款320000元中。被告***、***、詹学荣辩称***、詹学荣
系***雇佣,付工程款、签合同均为职务行为。
另查明,2019年,北京建研中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蒙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蒙泰铝业公司酒店1-2层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北京建研公司向蒙泰铝业公司承包蒙泰铝业酒店1-2层装修工程,***又向北京建研公司承包了该工程中的肯德基门、卫浴隔断、玻璃、镜子、不锈钢制作安装,***与北京建研公司签订《协议书》。上述合同均是2019年补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鄂尔多斯市蒙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蒙泰铝业公司酒店1-2层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原告与***于2018年10月4日签订的《合同书》、2018年11月11日***和原告签订的《合同书》、包头材料商(小崔)的工程价款确认单、***转账记录、詹学荣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手机银行转账记录、原告与***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被告北京建研公司提供的协议书、转账记录集结清证明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远拓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揽蒙泰铝业酒店的肯德基门制作安装工程;原告与***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揽蒙泰铝业酒店的卫生间玻璃隔断制作安装及玫瑰金不锈钢夹胶钢化玻璃隔断制作安装工程。原告诉称***、***、詹学荣三人为合伙,三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与***辩称***系***雇佣,在原告提供的结算单中案涉两份合同均由***结算,二被告的该项辩称理由本院予以采信。***出具结算单后,剩余132000元工程款未付,应由***支付原告。因双方实际结算时间为2021年1月23日,***应支付原告从2021年1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32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蒙泰铝业
公司与北京建研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内蒙古远拓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32000元及从2021年1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32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远拓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38元,由原告内蒙古远拓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26元,被告***负担15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潘 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乌都娜
书 记 员  杨 龙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订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