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民终9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冈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毅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183号1层至2层商服。
法定代表人:张明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刚,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股东,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毅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21)黑1281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21)黑1281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达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慕安萍
审判员 孟庆波
审判员 王杨杨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