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毅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毅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2民终1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毅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183号1层至2层商服。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原审被告:***,男,***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上诉人黑龙江毅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8)黑1281民初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黑龙江毅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5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邮寄上诉状,安达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9日向黑龙江毅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预缴案件上诉费用通知书,并告知黑龙江毅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未按期交纳案件上诉费用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核实,黑龙江毅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签收后,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交纳上诉费,亦未申请办理诉讼费用缓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黑龙江毅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彦桦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