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毅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毅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民申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毅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18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一审被告:***,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毅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毅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毅实公司)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安达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1281民初56号判决,判后,毅实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8)黑12民终1248号民事裁定,按毅实公司撤回上诉处理。2018年2月28日毅实公司对安达市人民法院(2018)黑1281民初56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毅实公司再审请求:1、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8)黑1281民初56号民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一审、再审费用由***承担。事实及理由:***未实际履行居间服务合同内容。2013年9月16日,毅实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签订《安达市万和购物中心消防工程让利合同》合同内容仅约定让利的支付方式及计算方法,并没有约定***的居间服务内容,且***也未提供任何居间服务,合同未履行。毅实公司与安达汇龙房地产在《安达市万和购物中心消防工程让利合同》签订前便已形成了《消防工程合同书》,而在主合同已签之后毅实公司与***订立居间服务合同,意图促成主合同成立,有悖常理;《安达市万和购物中心消防工程让利合同》内容显示公平。《安达市万和购物中心消防工程让利合同》在内容上仅约定毅实公司的义务,而完全没有约定***的义务,也没有体现***的服务内容,***在合同中仅有权利而无任何义务,不符合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原审过程中没有提出证据证实其提供了服务内容,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合同有效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作为让利主体不适格。在毅实公司与安达汇龙签订的《消防工程合同书》中已预订工程按税前总价下浮1%作为乙方让利,毅实公司已给予发包方一定的让利,且让利幅度合理,而***作为自然人既无任何施工资质,也与施工工程无关联,***就此在《消防工程合同书》的基础上索要让利,没有事实依据。申请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毅实公司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褚静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