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慧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慧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万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执389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Y58M6E。
法定代表人周德华。
被执行人上海万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第****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134019719P。
法定代表人朱治国。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万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03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8月0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上海万华建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5,169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7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293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万华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上海万华建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上海万华建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上海万华建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万华建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上海万华建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上海万华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治国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上海万华建筑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邮寄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预告通知书。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03执38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王炳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