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慧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慧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华光花园业主委员会、上海真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2民初40471号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德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松泉,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明,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华光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张小健,主任。
被告:上海真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老芦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吉建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华光花园业主委员会、上海真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周 颖






书 记 员


董琪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