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执202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三层E区3033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市徐汇区望族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251弄7号楼。
负责人:***,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沪0104民初240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上海市徐汇区望族城业主委员会系上海市徐汇区望族城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上海市徐汇区望族城业主大会名下的银行存款、收入人民币232,375.22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 沁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