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执249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三层E区3033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市徐汇区望族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251弄7号楼。
负责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市徐汇区望族城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沪0104民初24067号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29,039.63元。
本院现查明,申请执行人已就(2022)沪0104民初24067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为重复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毛 成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 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