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蓝水务有限公司

**与四川立蓝水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6366号

原告:**,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四川立蓝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威。

原告**与被告四川立蓝水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程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