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民初5747号
原告:中天**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馆街16号7层2号。
法定代表人:彭广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初平,四川乐伯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祥,四川乐伯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成都睿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顺路235号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四川立蓝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2栋1单元11层1102、1103、11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四川立蓝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2栋1单元11层11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天**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睿普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立蓝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立蓝水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中天**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天**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天**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中天**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彭 怡
人民陪审员 马智如
人民陪审员 郑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