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睿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睿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庆**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03民初6638号
原告:重庆睿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新村****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6357612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继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荣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谦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庆,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原告重庆睿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龙公司”)诉被告***、被告周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睿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周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睿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装修款48万元整;2、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法为:自起诉之日起,以48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决被告二对前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10月,被告二受被告一委托,选择原告为被告二位于重庆房屋装修。装修总价68万元整,已支付20万元,尚余48万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二承诺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确定在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承诺还款协议,工程结算单、装修保证金收据等为证,足以证实。原告认为,原告已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完装修义务,无故拒绝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此,原告现特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睿龙公司,无任何事实上的法律关系。答辩人***并未与被答辩人睿龙公司签订任何合同,也不知晓睿龙公司的存在。关于案涉房屋。2014年,答辩人***欲装修其名下该案涉房屋,遂与被答辩人周庆达成口头承揽协议,由被答辩人周庆承揽该房屋装修。被答辩人周庆装修完毕后,于2014年底交付房屋。答辩人***因资金紧张,于2015年底支付完毕所有装修款项,累计人民币704000元(大写:柒拾万肆仟圆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周庆之间的承揽协议,因履行完毕,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二、根据被答辩人睿龙公司提交的《承诺还款协议》和《工程结算书》,进一步说明其合同关系是与被答辩人周庆建立的,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当由合同双方承担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综上所述,答辩人***与本案无关。虽然案涉房屋系答辩人***的房产,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周庆基于该房产达成的装修承揽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权利义务已经终止。遂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睿龙公司诉讼请求。
被告周庆辩称,承认周庆尚欠原告48万的装修款,对承诺还款协议无异议,不同意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睿龙公司与周庆于2017年6月6日签订《承诺还款协议》一份,载明:甲方周庆,乙方睿龙公司(原重庆天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委托乙方对以下四项工地进行室内装修施工,结算总金额合计3526278元,已支付1630000元,未付工程款1896278元。各项工程明细如下:……4、重庆住房装修于2014年10月装修完毕,验收合格,业主已入住。工程结算总价:680000元,已支付200000元,未付金额480000元。甲方曾于2015年年底确认以上四项装修所欠工程款,并承诺个人连带在2016年年底以前逐步付清以上欠款。截止目前,甲方未支付任何工程款费用。现甲方确定承诺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以上对乙方的欠款,若到时未还款或未全部还款,未还款部分金额按月息(无内容)计息。
庭审中,睿龙公司另举示甲方(欠款人)周庆、乙方(被欠款人)重庆天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结算单》一份,所涉装修工程位址、工程总造价、已付工程款金额、未付工程款金额均与《承诺还款协议》第4项内容一致,该结算单上甲方承诺从即日起至2016年底,逐步付清未付工程款。因周庆一直未支付所欠48万元工程款,睿龙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中,周庆与睿龙公司对双方结算涉案工程总工程款680000元、周庆已付200000元、尚欠睿龙公司4800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周庆与睿龙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均认可睿龙公司从事了涉案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周庆亦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故双方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成立。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主要为***在本案是否应承担责任。因睿龙公司未能举示书面合同,且睿龙公司举示的证据均在周庆与睿龙公司之间形成,故目前能够确认的仅是周庆与睿龙公司就涉案房屋的装修工程存在约定。已支付的200000元是周庆向睿龙公司支付,***与睿龙公司之间没有书面协议,***未向睿龙公司支付过任何款项,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与睿龙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根据睿龙公司举示的《工程结算单》和《承诺还款协议》可以看出,周庆均是直接以“债务人”或“欠款人”的名义签署上述两份文件,睿龙公司是以“债权人”或“被欠款人”名义在乙方处签名盖章,由此可知睿龙公司在当时对行为相对方即有清楚认知并进行确认。故在本案中睿龙公司认为***与周庆是委托关系理由不能成立,对睿龙公司主张***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周庆多次承诺支付余款,但均未按约定期限付清,现睿龙公司要求按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支付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八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周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睿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480000元;并以此金额为基数,承担从2019年2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二、驳回原告重庆睿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被告周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一航
人民审判员韩旭
人民陪审员朱学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