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弋江区庆源钢管租赁站与安徽东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3民初3508号

原告:弋江区庆源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龙华工业园回然园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3MA2P4M1G2Q。

经营者:陈亚贵,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讯,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守春,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东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高安街道裕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HMTH84。

法定代表人:周权,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必梅,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晏,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弋江区庆源钢管租赁站诉被告安徽东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弋江区庆源钢管租赁站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安徽东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弋江区庆源钢管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安徽东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8元、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弋江区庆源钢管租赁站自愿承担。

审判员 张 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沙金金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