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3民初3508号之一
解保申请人:弋江区庆源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龙华工业园回然园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3MA2P4M1G2Q。
经营者:陈亚贵,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申请人:安徽东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高安街道裕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HMTH84。
法定代表人:周权,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解保申请人弋江区庆源钢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安徽东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皖0203民初35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安徽东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7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20年9月9日,弋江区庆源钢管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东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东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岿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沙金金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或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