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8执10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繁阳镇缸窑村。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
被执行人:安徽东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权,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东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东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6892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 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甘友飞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