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新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民监21号
申诉人:上海新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光华路******,联系电话:0215442****,17717285388。
法定代表人:顾莲莲,公司董事长。
原审原告:温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娄东大姐**(东首第**)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大道995号仁汇大厦10层。邮编:325005。联系电话:0577-8858****,1358742****,1396880****。
法定代表人:林锡华,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秦皇岛市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注册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石塘路**秦。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香格里新中心****6600.联系电话:13930******,1360335****。
法定代表人:徐树明,公司董事长。
温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威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刘勇良
审判员  郭庆文
审判员  李军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谢军
书记员王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