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保519号
申请人: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区新都花园1区。
被申请人:温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娄街道振兴路3号。
被执行人:温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申请人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温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民终723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申请人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同意按照执前调解程序执行本案。为确保申请人合法权益,本院依职权对被告温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梦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