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执224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技区新都花园****。
法定代表人初新亭,经理。
被执行人温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娄桥街道街3号
法定代表人林锡华,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5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255805.15元及利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送达了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给被执行人。2020年8月13日、2020年11月25日分别对被执行人温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起网络查控,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证券、车辆等财产。经查,其帐户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经依法对其进行了冻结。经对被执行人温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温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进行线下银行存款查询,发现该公司帐户内有存款4917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已将余款4867元发放给申请人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温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对威海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债权50万元,但威海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破产清算中,故对冻结的到期债权本院暂时无法处置。2020年11月25日本院依法委托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温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不动产登记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2月21日将被执行人温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12月18日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林锡华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0年12月18日约谈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初新亭,其表示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5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文
审判员  张培文
审判员  张文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