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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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4执4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瓯海大道2228号10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3934903。
法定代表人:林锡华。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温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04民初76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83145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温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2年3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831455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9786.5元及执行费。
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江丕林
审判员俞君阳
审判员张川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项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