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恢53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区新都花园。
被执行人:温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欧海娄桥街道振兴街。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0民终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56250.00元的法定义务,并支付执行费38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0民终7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世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斌
书 记 员 吴梦苑